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蕭月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月嬌 郭春生 周林玉 李秦寶蓮 共 同 代 理 人 蕭月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莉婷 台塑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月嬌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春生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林玉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秦寶蓮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