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蕭月嬌
- 即債權人
- 郭春生
- 即債權人
- 周林玉
- 即債權人
- 李秦寶蓮
- 共同代理人
- 蕭月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莉婷
- 即債務人
- 台塑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月嬌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春生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林玉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秦寶蓮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