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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宏暢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歐麥迪媒體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8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利息 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票據號碼 1 10,000,000元    民國110年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AJ0000000 2 15,000,000元    民國110年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AJ0000000 3 5,000,000元    民國110年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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