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宏洋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章倍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洋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倍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