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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389號

命遺產管理人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聲請人
陳大興
相對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非訟代理人 高宥翔律師

陳湧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遺產管理人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趙桂榮之遺產管理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命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財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並得依職權為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49條之規定。次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民法第117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趙桂榮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死亡,其遺產管理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爰聲請鈞院命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趙桂榮(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6年12月22日死亡,本院選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選任遺產管理人、公示催告等相關案卷,相對人接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期間,尚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38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命遺產管理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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