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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1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
相對人
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信夫
相對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9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93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歷審之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7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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