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奐毅
- 相對人
- 張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零貳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57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9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在第二審所繳納之上訴費新臺幣34,02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