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45號
- 上訴人
- 陳敬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因110年度國字第4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國字第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因110年度國字第4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