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 原告
- 周新富
- 訴訟代理人
- 賴佩霞律師(法扶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雯
- 被告
- 張周添子
- 被告
- 陳金菊
- 被告
- 許周金風
- 被告
- 兼上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姚陳月娥
- 被告
- 陳怡安
- 被告
- 陳聖元
- 被告
- 陳飛宏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恒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姚陳月娥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姚陳月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