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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交付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蘇珍芬

原告
陳弘美
原告
陳璦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劭瑩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複代理人
涂登舜律師
被告
陳文子
兼訴訟代理人
陳照美
被告
陳積玉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陳嘉豐 陳嘉豊 附表一編號7面積欄 194㎡ 189.13㎡ 附表一編號11面積欄 1783㎡ 1,784.47㎡ 附表一編號12面積欄 116㎡ 116.28㎡ 附表一編號13面積欄 953㎡ 953.99㎡ 附表一編號14面積欄 141㎡ 141.52㎡ 附表一編號15面積欄 25㎡ 17.8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遺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