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 原告
- 陳弘美
- 原告
- 陳璦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劭瑩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涂登舜律師
- 被告
- 陳文子
- 兼訴訟代理人
- 陳照美
- 被告
- 陳積玉
- 訴訟代理人
- 徐東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陳嘉豐 陳嘉豊 附表一編號7面積欄 194㎡ 189.13㎡ 附表一編號11面積欄 1783㎡ 1,784.47㎡ 附表一編號12面積欄 116㎡ 116.28㎡ 附表一編號13面積欄 953㎡ 953.99㎡ 附表一編號14面積欄 141㎡ 141.52㎡ 附表一編號15面積欄 25㎡ 1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