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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82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潘英芳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102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10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被繼承人戴光興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繼承狀況,故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及戴光興借貸還款之明細資料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前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8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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