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杜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唯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萬4,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2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萬4,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