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7號
- 原告
- 林長福
- 原告
- 吳菊英
- 原告
- 林怡廷
- 原告
- 林思廷
- 原告
- 林星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嘉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82,133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北司調卷第1頁),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582,133元,又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41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3,000元,尚餘73,141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