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長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7號原 告 林長福 吳菊英 林怡廷 林思廷 林星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82,133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北司調卷第1頁),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7,582,133元,又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41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3,000元,尚餘73,141 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