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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林長福
原告
吳菊英
原告
林怡廷
原告
林思廷
原告
林星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82,133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北司調卷第1頁),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582,133元,又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41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3,000元,尚餘73,141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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