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杜微
- 送達代收人
- 蔡孟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巢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等事件,經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萬3,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5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巢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等事件,經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萬3,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