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秀如
- 即原告
-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仁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詠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惇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建字第71號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47萬3438元(計算式:165萬元+813萬8438元+368萬5000元=1347萬3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