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何佳蓉
- 當事人廖秀如、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博德石材有限公司、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秀如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建字第71號請求返還工程代 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47萬3438元(計算式:165萬元+813萬8438元+368萬5000元=1347萬3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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