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楊美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24號 抗 告 人 楊美珍 陳楊美婷 孫嘉正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0年度司拍字第2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僅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最高法院49年台抗第244號、51年台抗第269號、58年台抗第524號裁判 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國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為相對人設定新臺幣(下同)3,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 爭抵押權),擔保債務人北極熊冰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極熊冰雪公司)、北極熊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北極熊投資公司)及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下稱世紀星公司)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兩紙,屆期提示僅獲部分支付,而楊國壁業已死亡,系爭不動產由抗告人登記為所有權人,惟不影響系爭抵押權之行使,為此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受償等語。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提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至多僅能證明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抗告人,且其上設有系爭抵押權;另相對人所提本票二紙,係世紀星公司與相對人間成立債務關係時簽發以作為擔保之用,自形式上觀之,不足以證明其債權是否屬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及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相對人宣稱本票業經屆期提示而僅獲部分支付乙節,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亦未陳明其債權額多寡,則原審未詳查相對人欠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即逕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記載「本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3月6日,相對人並提出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2紙等件為證(見司拍 字卷第8-18、22-26頁),從形式上觀察,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原裁定認定上開本票屬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內,且已屆清償期,並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即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前詞置辯,惟前開本票中,其中一紙為北極熊冰雪公司、北極熊投資公司及世紀星公司於108年3月8日共同簽發面額美金90萬元、到期日109年1月12日之本 票,受款人即為相對人,形式觀之,應認該債權在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內無誤;次按本票上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責任,此觀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38號裁定參照),查前開本票2紙已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見司拍 字卷第第17-18頁),抗告人倘爭執相對人未經提示付款, 即應舉證證明之,惟抗告人未能盡舉證之責,此部分抗辯自難採信。另抗告人爭執債權額之金額,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顯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