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林敬祥
- 訴訟代理人
- 杜孟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鎮隆律師
- 被上訴人
- 賴怡宏
- 訴訟代理人
- 蘇子良律師
涂成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確認上訴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於被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上訴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於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