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許虹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許虹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晨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勞訴字第一三四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系爭訴訟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判決伊敗訴,經伊提起上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為系爭訴訟事件更一審(11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8號)審理所需,就107年9月26日開庭時伊及訴訟代理人對於被證1人事資 料表之意見陳述與筆錄實際所載有疑議,影響該證據評價,有足以影響勝敗之主張或陳述漏載並聲請更正之必要,並有利於伊於系爭訴訟事件更一審提出主張,伊確有維護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法院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 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開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