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855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47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 號、61年台再字第137 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雖就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479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核其再審理由僅泛稱其有一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案號: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云云,惟全未就原確定裁定表明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參諸首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已就原確定裁定合法表明聲請再審之理由。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