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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吳佳薇
  •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 原告
    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定遠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萬8,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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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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