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7號
- 原告
- 王玉銘
- 原告
- 陳柏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馬在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小樺、吳祥志、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王玉銘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192,848元及利息,原告陳柏偉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3,417,400元及利息。因於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一同起訴者,法無明文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徵收裁判費,且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合併計徵於上訴人亦無不利,應為法之所許,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10,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56元。茲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