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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春鈴李桂英王沛元

原告
王玉銘
原告
陳柏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小樺、吳祥志、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王玉銘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192,848元及利息,原告陳柏偉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3,417,400元及利息。因於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一同起訴者,法無明文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徵收裁判費,且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合併計徵於上訴人亦無不利,應為法之所許,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10,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56元。茲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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