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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
    莊博鈞

  • 原告
    三大國際地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珮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三大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鈞 被 告 楊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原本及利息,有 原告民國110年4月6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與違約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經依同法第77 條之21規定,扣抵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後,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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