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2號
- 原告
- 三大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博鈞
- 被告
- 楊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原本及利息,有原告民國110年4月6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與違約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經依同法第77條之21規定,扣抵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