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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2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三大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鈞
被告
楊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原本及利息,有原告民國110年4月6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與違約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經依同法第77條之21規定,扣抵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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