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興迪工程行、熊宏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興迪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熊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7,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