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碧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21號 原 告 林碧娥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萬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