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51號
- 原告
- 游于薇
- 被告
- 林秋妏
陳筱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林秋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陳筱琨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0萬元【計算式:50萬元+20萬元=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