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采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林采瑩 訴訟代理人 林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具狀更正原告為「 林采瑩」、被告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