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6號
- 原告
- 林采瑩
- 訴訟代理人
- 林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具狀更正原告為「林采瑩」、被告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具狀更正原告為「林采瑩」、被告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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