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6號
- 原告
- 周冠嫺
- 被告
- 陳崇齡
- 被告
- 陳怡安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崇齡與陳怡安間就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陳怡安應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陳崇齡,被告陳崇齡再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被告臺北市政府復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4日內,提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即民國110年2月間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系爭房屋鑑價報告、系爭房屋或鄰近區域仲介行情證明等;至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因實務上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值,故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附此敘明),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