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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姚水文

上訴人
即原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陳巧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雅惠、葉油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萬1,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9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