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0號
- 上訴人
- 林咨吟
- 訴訟代理人
- 林慧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芳等人因110年訴字第23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8萬7,350元(計算式:200萬元-21萬2,650元-20萬=158萬7,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