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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靜茹

上訴人
林咨吟
訴訟代理人
林慧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芳等人因110年訴字第23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8萬7,350元(計算式:200萬元-21萬2,650元-20萬=158萬7,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7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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