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程培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紹基、陳鐘月妹、陳咏彤、蔡文生、侯素秋、日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11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萬9,764元(計算式:40萬2,090元+117萬5,396元+290萬8,470元+145萬3,808元=593萬9,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