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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11號

給付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何若薇

上訴人
即原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程培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紹基、陳鐘月妹、陳咏彤、蔡文生、侯素秋、日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11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萬9,764元(計算式:40萬2,090元+117萬5,396元+290萬8,470元+145萬3,808元=593萬9,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1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使用補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