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明雄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兩造均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陳明雄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上訴人王美月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50萬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