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2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光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392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參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925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392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參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