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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2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曾育祺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煥智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天地公寓管理負責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2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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