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煥智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天地公寓管理負責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4021號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天地公寓管理負責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