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育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嘉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40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嘉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