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中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12號 上 訴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64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