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81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嘉騏建設有限公司
- 兼特別代理人
- 陳宗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尖葉、陳碧珠、洪明圓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448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尖葉、陳碧珠、洪明圓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