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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47號

終止事業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銳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琪雯
被告
邁可辛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事業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原告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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