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銳錡國際有限公司、雷琪雯、邁可辛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張鎮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01號 原 告 銳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琪雯 被 告 邁可辛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10年6月30日收 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