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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7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雯珊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師汽車有限公司、賜正企業有限公司、梁哲嘉因110年訴字第547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9,198元(計算式:291,002元+718,196元=1,009,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7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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