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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杜慧玲

上訴人
即被告
柏林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柏廖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豫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8,732元,該裁定業已送達兩造,無人於期限內抗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38,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8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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