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柏林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柏廖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豫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8,732元,該裁定業已送達兩造,無人於期限內抗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38,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