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偉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玟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萬3,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688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玟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萬3,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