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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9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鄧晴馨

抗告人
呂佳倩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玟希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

2年1月6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72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玟希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於112年1月6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729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9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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