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 上訴人
-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郁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正隆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