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王雪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順利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9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