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施耐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甫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心媃
高銘園
張貞玫
高川堯
高川鈞
趙惠雲
高川偉
高川智
高銘克
高曾淑娜
高川竣
高小筑
高銘呈
張克偉
高玉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萬8,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