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秀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則其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942萬元(見本院卷㈡第73至8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6,0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