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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靜茹

上訴人
田祖詩
上訴人
藍育庠
上訴人
藍平榮
上訴人
藍素春
上訴人
藍素文
上訴人
蘇田竹娘
上訴人
張國棟
上訴人
羅麗足
上訴人
張家彬
上訴人
張沛綺
上訴人
張國光
上訴人
張美玉
上訴人
范瑞嬌
上訴人
張慧君
上訴人
張慧玲
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3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4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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