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 訴字第1094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