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王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4,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