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宗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