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欣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